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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1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2024-04-30 15:30 字体:【

申请人:刘xx,女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与原木塘垸供销社产生劳动纠纷,向被申请人下设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起投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于是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桃源县供销联社出具的桃供信〔2017〕01号信访回复文件,确认了文x代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是无效合同,且本人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关系存续。桃源县供销联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连续、继续的状态。因此,本人投诉的时间没有超出受理期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桃人社监决字〔2024〕1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超出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期限,不符合受理的法定情形。因此,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桃人社监决字〔2024〕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查明:2001年,申请人与原木塘垸供销社产生劳动纠纷,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的效力和经济补偿方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其后多年,申请人进行了仲裁、上诉、信访等。2017年,对于申请人的信访行为,桃源县供销联社出具了桃供信〔2017〕01号信访回复文件。2023年8月9日,申请人的丈夫文x在红网的百姓呼声板块上留言,红网相关部门将留言传达给桃源县信访局,由桃源县信访局在红网上作出回复,且桃源县信访局根据文x的要求出具了书面回复。2023年10月26日,申请人就劳动纠纷问题向被申请人下设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投诉的时间超出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为由,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桃人社监字〔2023〕5号)。申请人认为自己投诉的时间没有超出法定期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桃人社监字〔2023〕5号)的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桃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申请,要求桃源县供销联社按2024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工资标准发放2001年9月至今的工资并处1至5倍的赔偿金,按2024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惩罚性发放2003年7月至2018年5月的社保费、医保费并办理职工医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含加付50%)并处5倍赔偿金。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桃人社监决字〔2024〕1号),申请人认为自己投诉的时间没有超出法定期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原木塘垸供销社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连续、继续的状态,于是向被申请人下设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起投诉。但是,申请人与原木塘垸供销社的纠纷起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的签订,合同的签订属一次性行为,该行为不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签订的日期(即2001年)作为劳动纠纷发生的时间的起算点。申请人本次向被申请人下设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的时间是2024年,不在2年以内,超出了法定期限,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桃人社监决字〔2024〕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桃人社监决字〔2024〕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