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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8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2025-11-05 11:38 字体:【

申请人:徐某隆,男,汉族,2000年11出生,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商品未标注相关必要信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不应认定案涉商家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应当对案涉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且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不具备适格消费者主体资格,申请人与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12日,申请人购买桃源县漆河镇隆某超市销售的一次性筷子。7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品的标签标识信息违反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案涉商家销售违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申请举报奖励。8月4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商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案涉商品的标签标识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案涉商家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无行政处罚记录。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漆〉责改〔2025〕1XX6号),要求案涉商家下架案涉商品,立即予以改正。案涉商家当场下架案涉商品。8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8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9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统计信息显示,自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5年9月16日,申请人共投诉283次,举报442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案涉商品照片、支付页面截图、邮件封面照片、举报信、短信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件、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商家无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案涉商品的标签标识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案涉商品的货值金额低,无证据显示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危害后果轻微;案涉商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案涉商家的相关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7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于8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8月22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以上流程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本案中,全国12315平台统计信息显示,自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5年9月16日,申请人共投诉283次,举报442次,其投诉举报行为具有频繁性、重复性,明显不是出于正常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应当予以保护的适格消费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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