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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27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2026-04-14 15:51 字体:【

申请人:冯某飞,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申请人:王某容,女,汉族,1976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亚宾  镇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下街社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立案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以及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桃源县天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桃源县天某建材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严重不足,与客观情况相背离,并严重遗漏应查处事项。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本案依法属于应当立案调查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申请人称自己系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某某村村民,因桃源县天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有限公司)和桃源县天某建材厂(以下简称天某建材厂)存在采矿手续不全、非法进行采矿作业、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请求被申请人对案涉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8月13日,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快件已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案涉矿区位于桃源县陬市镇某某村某某组,天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取得桃源县某某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于2022年12月27日与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9.9年。案涉矿区开发利用项目于2023年10月17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天某有限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5月15日,天某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强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某爆破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合同》,约定在案涉矿区进行爆破施工,由强某爆破公司负责施工,天某有限公司负责支付价款和监督检查。经核查,案涉企业已取得采矿方面的相应许可,且未实际参与爆破施工,其采矿用地未超过审批范围。

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容、冯某飞投诉举报的答复书》,载明对案涉企业的相关调查情况,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书。2025年12月26日,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已代签收。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26年1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天某建材厂于2016年8月取得案涉矿区土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为采矿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天某建材厂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23年7月21日,在该许可证到期之后,天某建材厂未在案涉矿区进行采矿作业。

又查明,202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23〕122号)载明,“陬市镇人民政府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集中行使9个方面共163项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5项行政处罚权,桃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批复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规定,梳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陬市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陬市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执法事项范围”。《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函〔2023〕30号)明确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陬市镇人民政府具有对破坏基本农田、违法采矿、违法占用及破坏耕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邮件物流页面截图,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采矿权出让合同,爆破施工合同,关于王某容、冯某飞投诉举报的答复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本府认为:

一、对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府提出另案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在《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9号)中确认被申请人该行为违法。本案中,申请人再次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违法,本府不对此进行重复审查,以上述决定书的结论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案涉企业存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立案查处申请。在陬市镇范围内,被申请人已集中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具有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等法定职责。

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2.2.1项明确,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第2.3项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由此可知,存在违法事实是立案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未发现案涉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案涉企业存在违法事实,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王某容、冯某飞投诉举报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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