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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2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2026-04-14 15:58 字体:【

申请人:李某超,男,汉族,1992年9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事项处理不当,对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严重违法,未履行全面调查取证职责,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处理程序合法,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2.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申请人不具备适格消费者主体资格;4.申请人与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5年11月17日在抖音平台桃源九溪兰某某某优品小铺购买的“香辣腊八豆”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等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并组织申请人和商家进行调解,由于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案涉商家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被投诉举报人为农村个体农户,主要经营自产及周边村民的初级农产品,误以为自制农副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要求相同,案涉“香辣腊八豆”确系家庭自制,其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共售出34瓶。被申请人查询了商家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其此前并无产品信息标注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调查当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对在售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标注完善相关信息,并依法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资质及食品经营备案,被投诉举报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在受理后开展调解工作,由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关于举报事项,经核查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改正,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回复于2025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电子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商家的营业执照、拒绝调解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家办理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投诉举报回复及电子送达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由商家出具的拒绝调解书可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商家在网店销售的“香辣腊八豆”确实存在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但截至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共售出34瓶,销售量小。商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了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资质及食品经营备案,改正积极,违法行为轻微。商家此前并无产品信息标注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被申请人基于上述原因,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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