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6〕29号
申请人:伍某成,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 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伍某成查处申请的答复》,于2026年1月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伍某成查处申请的答复》,并责令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自己房屋位于桃源县漳江镇某某路,因沅水桃源枢纽二线船闸暨桃源沅水大桥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导致其房屋开裂成为危房。2025年9月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该项目涉嫌违法占地、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伍某成查处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案涉《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认定不清,具体理由为被申请人没有对该项目临时用地的范围是否对应项目目前的施工范围进行调查,《答复》中关于沟通事宜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程序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项目已经办理临时用地许可,申请人指出的违法占地位置不明确;2.案涉项目没有占用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也没有占用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实质为案件线索来源,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13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查处申请书》,邮寄单号为13701228xxxx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沅水桃源枢纽二线船闸暨桃源沅水大桥重建工程项目违法占地、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沅水桃源枢纽二线船闸暨桃源沅水大桥重建工程项目已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并附寄了审批单。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2025年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沅水桃源枢纽二线船闸建设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1412号),同意将案涉土地征收国有。随后桃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并进行了安置补偿。申请人房屋与承包经营土地并未在征收范围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查处申请书、关于伍某成查处申请的答复、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用地审批单、邮寄信息、通话录音光盘等。
本府认为:
一、对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申请人已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府提出另案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在《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0号)中确认被申请人该行为违法。本府不对此进行重复审查,以上述决定书的结论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案涉项目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项目已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不存在违法占地、施工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