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6〕30号
申请人:夏某阳,男,汉族,1999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回复,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2026年1月9日补正后,本府受理,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投诉的处理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投诉不具备正当合理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的“我要投诉”(投诉单编号14307250020250211562xxxx6)进行投诉,称其在抖音网店购买到一单“蒿子粑粑”无生产资质、生产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调查处理。202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被投诉产品是由本县农户利用自产原料制作销售,由被投诉人购入,包装并加贴标识后在网上销售,是一种本地有长期制作食用习惯,来源于农业生产环节、可短期存放的、较为安全的农家传统农副产品,销售时按散装食品管理,不属于工业化预先定量包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调查过程中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商家完善标识内容信息,商家承诺马上整改。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将上述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
上投诉1442次,举报708次,共计2150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单、询问笔录、被投诉人相关证照、现场检查照片、订单截图、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12315平台登录界面截图、案源登记表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在12315平台页面中对投诉和举报进行明确分类的情况下,申请人选择“投诉”时,投诉须知标明“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子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完该须知并点击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诉,申请人进入该页面,于2025年2月11日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受理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案中,由询问笔录可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诉调解处理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时应当依法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主动对申请人所投诉事项是否违法进行了核查,认定被投诉事项违法性轻微,其商家进行及时整改,不构成危害后果,依法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投诉单(14307250020250211562xxxx6)所做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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