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6〕31号
申请人:曹某,男,汉族,2002年2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组织和解,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2.对投诉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本府查明:2025年12月29日申请人在淘宝网店“桃源县郑某土特产店”购买了由湖南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板鸭。2026年1月2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称产品包装标签存在问题。2026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信函,工作人员将该投诉录入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受理分流处置,并通过该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ODR)组织商家湖南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和解。当日商家通过淘宝平台虚拟号码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释产品包装上有二维码可扫码查看营养成分表,并提出退货退款或补发一只的解决方案。申请人坚持要求1000元赔偿,双方未达成和解。2026年1月5日,湖南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交办理结果。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反馈了办理结果。2026年1月8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申请了退货退款,2026年1月19日退款成功。
另查明:湖南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特产店均具有合法的经营及生产资质。湖南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成为ODR单位。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购物信息图片、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ODR单位处理投诉流程页面截图,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出厂检验报告,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全国12315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承诺书等。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2026年1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即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受理,并通过ODR机制将投诉情况转至被投诉商家。同日商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就投诉事项进行解释与协商。这一事实充分表明,申请人已于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及时、有效地知悉了其投诉已进入行政处理程序。结合申请人作为全国12315平台注册用户可随时查询案件进展的情况,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已实质履行受理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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