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6〕33号
申请人:刘某帅,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住址河北省周口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邹晖 书记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中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称“桃源县翌某定制工厂”存在违法情形。挂号信于2026年1月11日被签收,被申请人未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第一,该挂号信函由送件人搁置门卫后即离开,但按照规定,寄送给被申请人的信函应直接交由办公室签收,门卫仅负责院内的安全保卫及车辆的有序停放(院内设有二个局级单位)。被申请人2月6日自行清理才发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并立即组织资料核查,2月27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但申请人接通电话后拒绝听取后续结果。第二,被申请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该工厂现实情况,认定申请人举报的重大隐患查证不属实,依据相关规定不应当给与申请人行政奖励。
本府查明:
2026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材料称,经实地核实,被举报人桃源县翌某定制工厂存在多处重大涉爆安全隐患,一是作业现场粉尘堆积严重,二是工厂除尘系统未安装锁气卸灰、火花弹出熄灭及风压差检测装置,三是粉尘作业区域内适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四是未建立健全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五是粉尘爆炸场所内违规设置三室一舍,严重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请求被申请人介入调查,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
2月6日,被申请人发现该举报信,在案涉厂家复产后组织调查核实。调查表明,桃源县翌某定制工厂于2025年1月15日成立,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建华,员工仅2人。申请人举报信中提出的“核心安全隐患具体情况”均指向“粉尘涉爆安全隐患”。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解释,桃源县翌某定制工厂不属于粉尘涉爆企业,因此不能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为依据认定存在严重粉尘涉爆安全隐患违法行为,从而对其采取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
2月27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但申请人接通电话后拒绝听取后续结果。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举报信、邮寄物流截图、书面答复、被举报厂家营业执照等。
本府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法定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答复期限,但法律要求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其中“及时核查”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在要求。《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第十四条规定“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可以作为判断“及时”的参考标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6年1月11日签收申请人的举报材料,2026年2月6日发现举报信并开始核查,2026年2月27日以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从签收举报材料到实际答复,历时47日。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主张举报信函由门卫代收导致未能及时处理,属于内部管理问题。本府认为,行政机关有义务建立健全信件收发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和举报材料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承办部门。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收到举报材料系其内部管理不当所致,不能作为免除法定期限义务的正当理由。
被申请人另主张,已于2026年2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但申请人拒绝听取。本府认为,履行法定职责的核心在于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行为,而非在超期后以申请人拒绝听取为由主张免责。被申请人在远超合理期限后才尝试电话告知,其行为已然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