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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6〕34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2026-05-13 16:43 字体:【

申请人:万某,男,汉族,2002年7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符合法律规定;2.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请求。

本府查明:

2026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举报”渠道进行举报,称其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抖音商城”的网店上购买到标示为桃源县辣某某味土特产店(以下简称辣某某味土特产店)销售的糯米糍粑(实为蒿子粑粑)无生产许可,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被举报人并奖励申请人。

2026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查明被举报人属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合法网络食品经营者,依法可从事农副产品和散装食品销售。申请人举报的蒿子粑粑是由辣某某味土特产店包装销售的、由本县农民用自产农作物制作的农副产品,可短期存放,是一种有本县特色的传统美食。购进销售时属于散装食品范畴,不属于工业化预先定量包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不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另外该蒿子粑粑的外包装为临时封装,标明了经营者字号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式、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属于无生产资质和标签标示的食品,故举报事实不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为无证据证明辣某某味土特产店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截图、投诉举报回复截图、商品照片、商品交易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据提取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桃源辣某某味土特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万某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蒿子粑粑是由辣某某味土特产店包装销售的、由本县农民用自产农作物制作的农副产品,可短期存放,是一种有本县特色的传统美食。购进销售时属于散装食品范畴,不属于工业化预先定量包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不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另外,该蒿子粑粑的外包装为临时封装,标明了经营者字号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式、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属于无生产资质和标签标示的食品,故举报事实不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综合上述原因,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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