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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通告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07 10:19 【字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县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市民乘车便利和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城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县城区指县住建部门公布的县城规划区。

二、凡在县城区范围内(含起讫点一端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衣着整洁、语言文明、明礼诚信、热情服务,不得待租时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以及刁难、欺骗、勒索乘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徕其他乘客同乘,出租汽车计价器故障或失准时不得继续运营,更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车辆并定期检验。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罚。

五、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在县城区从事巡游、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的,由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6—6600153(县城管执法局);0736—6629668(县交通运输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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