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2024-06-14 16:00 来源: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字号: 打印

 一、出台目的

为规范本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桃源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我县卫生健康领域严格按照原县卫生计生局印发的《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桃卫发〔2017〕27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工作。《实施规则》自 2017年11月9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现实施期限已到,为规范我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参考《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桃源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征求了桃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本局机关各股室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桃源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赋予桃源县卫生健康局制定本县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权限。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是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五、主要内容

(一)《桃源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7章46节,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3种适用情形、处罚标准等。违法种类基本涵盖了卫生健康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县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权的种类,涵盖了医疗服务管理、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血液监督管理、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中医药卫生等卫生健康执法七个领域。

(二)《桃源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形,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档,少部分分为一般、从重两档,这类情形主要是法条表述行政法律责任时,设了两种罚种,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