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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桃源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方面)的政策解读

2026-06-01 14:07 来源: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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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文原因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要求,结合县城实际,区分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情形,柔性执法。

二、主要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县城区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按具体情况区分为:初次违停且未占压盲道的,不予处罚;再次违停且未占压盲道的,处100元罚款;三次及以上违停或占压盲道的,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等三种情形。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