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桃源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桃城执发〔2026〕3号),现就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水平,需要对《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2021年修订版)》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桃源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对全面推进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在《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基础上,参照借鉴了《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内容,从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出发,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经局领导、执法骨干人员多轮商议,在政府网站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经党组会审议形成。
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共征集到意见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原因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三、修订内容
此次《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21部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政、城市综合管理、规划等不同内容编订了十一个章节。
纳入本次裁量权基准制定范围的事项,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人的态度是否积极改正或采取挽救措施,违法情节的严重性以及违法次数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