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15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郝传春,男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4〕23号)不服,于2024年3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4〕23号)处罚不当,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4〕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府查明:2023年8月,被申请人根据群众举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进行核实查处。经查,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山海优选”平台从事农副产品的电商服务,销售商品涵盖特色山货、农特产品、日用百货等。会员通过实名注册认证后免费获得一个初级消费包,每天做视频广告任务,平台分30天左右释放12个消费力。消费力可以用来继续复购消费包,最高可获得32%的额外消费力收益,消费力可以出售(目前约23元/消费力)。同时,平台将有等级会员分为专员、主管、经理、总裁、董事五级,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并以“联盟共富值”和“总共富值”作为会员的升级条件。通过拉人头做团队来获取利润,享受交易手续费的分红,想要获得更高返利就需要成为更高等级的会员。新用户注册成为会员需要扫描老会员的邀请二维码,填写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平台现有注册会员1825838名,其中专员5858名、主管3304名、经理1569名、总裁339名、董事109名。会员可通过充值购买任意等级的消费包来提升自己的级别(消费包分为初级、低级、中级、高级、达人、富人、富豪消费包),按照平台流量专区当日的价值兑换,每天的价格有波动,原始价格为1元,近期的价格为23元左右,所以初级消费包的价格为230元左右,富豪消费包为69万元左右。充值金额可借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通过平台内置的交易中心支付给券商。会员前期在商城内的消费金额会返还消费贡献积分,消费贡献积分平台秒变消费力(消费力等同于积分系统的内盘币)。用户也可以购买消费券(1:1等同人民币),消费券按照比例去流动池兑换消费力。再用消费力需要兑换消费包,每月按消费包的大小不同增值产生消费力。最后再通过消费力兑换机制变成消费券,消费券去集市兑换成人民币。在兑换过程中,个人共富值低于3,平台收取转出手续费40%;个人共富值达到3,可任意转出,平台收取转出手续费25%(共富值可通过购买商品或者消费包积累);主管级别用户或者持有高级消费包用户转出平台收取手续费为25%,经理级别以上用户或者持有达人消费包用户转出平台收取手续费为15%。
会员的获利和发展升级模式为:一是直推获利。例如A投资100元,A发展了B,B投资了1000元,A只能获得自身投资100元的6%返利。如果想要获得更多返利,则需要超过B的投资金额,这样就可获得B所投资1000元的6%返利(称烧伤机制)。同时,达到一定级别后还可享受分红,专员可享受平分15%交易手续费(消费力变成流动消费力时产生手续费)分红,平台赠送一个初级消费包;主管可享受平分20%交易手续费分红,赠送一个低级消费包;经理可享受平分12%交易手续费分红,赠送一个高级消费包;总裁可享受平分10%交易手续费分红,赠送一个达人消费包;董事可享受平分8%交易手续费分红,赠送一个富人消费包。二是间推获利。间接推送人数达到相应级别后可获得公司分红。专员级别每月可获得1万余元分红奖励,主管级别每月可获得2—3万元分红奖励,经理级别可获得每月5—8万元分红奖励,总裁级别每月可获得20—30万元分工奖励,董事级别每月可获得50—80万元分红奖励。三是公司返利。公司进行会员等级升级时,系统给团队按照人数自动分为三个区,其中两个人数多的区为大区,一个人数小的区为小区,当小区总共富值达到300时,团队长升级为专员。专员升级成为主管,需再直推5名有效用户,同时联盟共富值要达到500,并赠送10个消费力;主管升级为经理需再直推5名有效用户,同时联盟共富值要达到3000,并赠送100个消费力;经理升级为总裁需再直推5名有效用户,同时联盟共富值要达到20000,并赠送10000个消费力;总裁升级为董事需要再直推5名有效用户,同时联盟共富值要达到80000,并赠送10000个消费力。如会员想要更多获利,需让伞下会员购买更多数量的消费包,团队人数越多等级就越高,消费过程中相应手续费就会越低,即在流动池中消费力和消费券互相兑换的过程中手续费就越低。
又查明,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25日,原企业名称为浙江现代山海优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将名称变更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林立,公司股东为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占股97%)、余永光(占股3%)。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郝传春、侯仕坤、亿泊客(杭州)商贸合伙企业。亿泊客(杭州)商贸合伙企业的股东为郝传春、郑浩泽等20人。其中郝传春为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同时为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占股70%。此外郝传春还持有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亿泊客(杭州)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5%股份。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亿泊客(杭州)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度关联,通过调查证明申请人郝传春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仅负责公司正常合法业务的运营管理,未参与相关平台会员团队发展和经营管理,公司对公账户用于直播助农带货等正常经营行为收支。
申请人郝传春为规避相关责任,以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建立相关平台,发展会员组织网络层级,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同时为规避相关部门检查和线上平台审核,也为通过“山海优选”商城APP引流吸引更多人参与,在运营“山海优选”商城平台时,另外设立了积分系统用于发展管理会员。“山海优选”商城APP在手机应用商店上架,用户可自由下载,而积分系统不能在应用商店直接下载,但两款线上系统组织架构、消费券、消费返利等数据完全同步,由申请人公司管理运营。同时设计了一套交易模式,叫做“绿色消费积分机制”,规定了消费力、消费包套餐、消费红包、分成券等具体定义以及使用方法和兑换交易方式。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郝传春在共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中,并未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进行涉及传销模式的商品销售款项和返利、分红等资金的收支,而是利用郝传春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收支管理。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郝传春通过上述平台和模式发展会员销售商品,所有资金均由各团队通过个人账户与两申请人所设立的48名收款人即所谓券商往来交易,然后再由券商将收取资金上交给郝传春的个人账户,郝传春获得款项后再根据制度向公司、股东及参与会员分配收益和支付成本等各种费用。
另查明,截至2023年11月8日,该平台现有注册会员中在常德市发展会员6954名,桃源县发展会员612名,常德地区有主管级别会员5名,专员级别会员10名。被申请人委托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山海优选”平台服务器数据,并委托桃源丰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两申请人传销模式交易往来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经审计,申请人48名券商利用个人账户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与会员进行交易,并将收益转给郝传春,郝传春账户累计收入68398918.64元,除开商品成本、收益分配等支出外,
两申请人共产生利润总额2312437.22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郝传春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浙江农优壹品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农副产品的电商经营时,采取发展会员,组成网络层级、团队计酬等方式从中获利,其实际控制人郝传春在传销活动中直接负责决策、组织,并实际参与和推动了传销团队的发展,实际掌控资金并分配获利,公司亦从中获得利益,公司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密切关联,高度一致,形成了共同违法行为,且所获收益无法准确区分。故两申请人共同违法的主观故意足以认定。
被申请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规定“裁量幅度: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少于95万元的罚款”,作出没收两申请人共同违法所得2312437.22元;对两申请人共同组织策划传销处罚款80万元,共计处罚没款3112437.22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研究,通过法制审核,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情节和行为的危害后果,故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4〕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4〕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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