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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3-07-2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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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一般程序.jpg

3.执法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36-6600153;

5.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