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满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首页 > 桃源县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发文时间:2023-07-25 12:0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一般程序.jpg

3.执法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36-6600153;

5.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