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桃不罚字〔2024〕2号(桃源县漳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源县红十字医院))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不罚字〔2024〕2号
当事人:桃源县漳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源县红十字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2612143072511B1001
地址:桃源县漳江中路038号
法定代表人:徐远龙
2023年12月25、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1.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徐远龙、副院长覃益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3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拟处以罚款贰拾万元,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行政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2024年1月4日申请听证。2024年1月17日,我局在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小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会后我局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2024年1月31日,我局党组扩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和审核,形成一致意见:1、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经调阅相关档案资料,你(单位)确实是初次违法;2、你(单位)及时改正。2023年12月27日,你(单位)委托湖南永蓝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排污许可相关事宜,并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全年4份季度检测报告,废水、废气、噪声均达标排放。综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文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望今后引以为戒。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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