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依法依规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优化提质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依法依规推进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优化提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深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基础条件全面改善、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但仍存在布局不科学、床位利用率低、管理服务水平不高等现实问题,为有序稳步推进机构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持续优化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阵地建设和管理服务,现就依法依规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优化提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施优化工作
(一)依法依规推进设施优化。各地应统筹布局,科学合理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级统筹统管和设施优化等工作。设施优化工作应立足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机构地理位置、设施设备、床位数、入住率、房屋安全等级等因素,原则上床位50张以下且入住率不足30%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且难以通过维修改造达标或维修改造难度较大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予以关停。设施优化工作需经当地民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和实施方案后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涉及设施优化的机构应实行“一事一议”、“一院一策”,坚持依法依规,尤其是涉及人员“进退留转”等要依法依规,避免出现历史遗留问题和舆情事件,坚决防止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二)妥善安置转移人员。各地要根据设施优化工作方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进行分流安置和妥善转移。原则上机构原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分流安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中供养人员由民政部门有序转移到新机构或本人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同时做好供养协议完善、档案资料转移保存等工作。
(三)严格资产清查移交。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开展资产清查、登记造册等工作,全面摸清养老机构资产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资产清查后,相关资料由乡镇(街道)存档,并由当地党委政府指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后对资产进行移交。移交期间对关停的养老机构应采取切断水电源、张贴封条等,避免资产损坏或丢失。
(四)及时注销机构信息。养老机构关闭后,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对接编办、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督促关闭的机构在资产移交后及时向编制部门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机构相关信息同步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予以注销;督促暂停、合并或转型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推动机构转型发展。各地要对整合优化后空置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处置,对停业整顿的机构,要尽快完善设施设备,督促问题整改后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可以继续开展全托服务的机构优先转型为乡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周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基本照护服务;对有一定服务能力的机构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或低(无)偿租给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
(六)完善建档归档。各地对设施优化工作要实行“一院一档”,要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资料留存建档,档案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关停并转”实施方案、会议纪要、申请表、审批表、资产清查和移交清单、人员安置清单、注销登记凭证等。接收机构要及时做好老年人的入住协议、证件、财产、健康档案等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老年人档案资料完整。
二、规范设置养老机构
(一)依法依规设置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手续。鼓励实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级统筹统管,乡镇(街道)履行安全生产等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际情况,相应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购买服务或委托民办养老机构托养等方式实施特困供养,不搞“一刀切”。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的,产权所有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约定退出机制,加强履约监管。
(二)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集中供养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通常设置院长、持证消防安全员和社会工作者(兼)、门卫(兼)、报账员(兼)、保洁员(兼)、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院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持证消防安全员和社会工作者、门卫、报账员、保洁员可以兼任;护理员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足额保障运转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省市县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分类分档确定分担责任。机构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员工工资福利、水电燃料、差旅费、培训费和机构办公用品购置、设施设备维修等机构日常运转费用。
三、规范机构运营管理
各地应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8600-2019)并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22〕2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和服务。
(一)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益属性。各地应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做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供养率达到100%,鼓励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多余床位面向社会老人开放,优先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其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而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盘剥特困人员的应有权益,不得从事与养老护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规范特困人员入住管理。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做到按程序“应收尽收”,对不愿继续入住的特困人员,所在机构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按程序转为分散供养。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方式的调整或离世以及工作人员离职等情况,机构须及时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中更新和向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严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虚报集中供养人数和工作人员数以套取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三)规范集中供养资金管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和机构运转费等,应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月统一发放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帐户。其中,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伙食、水电燃料、生活必需品、服装被褥、就医交通费、零用钱等;照料护理费主要用于护理用品、康复辅具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住院陪护等服务费用支出。此外,集中供养对象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及社会捐助支付后,其个人自负部分仍然难以承担的,可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支出。
(四)规范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为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照料需求保障到位,积极开展健身娱乐、康复护理、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养老服务,推进服务内容由单纯的生活照料向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等系列服务延伸。注重发挥特困人员主观能动性,培育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机构文化,形成自我管理、相互照料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危险物品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吸烟行为引导、心理健康关怀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管理,完善招录制度,健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心理、品德的前置考察,对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等。
湖南省民政厅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