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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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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9—10035

 

 


 

湘财综〔201927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217

 

 

 

 

 

 

 

 

 

 

 

 

 

 

附件

 

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四)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审计资金监管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租赁补贴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评价资金。 

其中,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三项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审核确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补助支持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根据建设方式(包括货币安置、新建、改扩翻建等)确定相应的折算系数。绩效评价结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设0.81.01.2三档,作为专项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总额。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

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审核确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补助支持计划。绩效评价结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申报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绩效目标(具体要求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和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定)。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申报资料,以及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31之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不按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的市县,视同该市县无年度计划,分配资金因素为零;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的市县,绩效评价按零分认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审核汇总各市州申报资料后,于每年228日之前,将全省汇总资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提交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审核。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3年示范期内,中央专项资金按省会城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分档补助。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市县和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批后,在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文件30日内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文件后,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中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后,按照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3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 1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