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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桃源县养老机构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0-20 15:35 来源:桃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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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各养老机构:

现将《桃源县养老机构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桃源县民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桃源县养老机构备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县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版,民政部第66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床位数量是指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增加的床位。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备案的床位数不含医疗床位,仅限养老床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县户籍60周岁以上人员。自理老人、部分失能老人、全失能老人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17年发布的《老年人能力筛查评估》(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1309-2017〕)评估确定。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备案、运营管理

    第六条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县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第七条  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八条  养老机构依法获准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主动到县民政局进行备案,接受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养老机构备案的四种情形: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新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县民政局办理备案。

3、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县民政局办理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县民政局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县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县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条  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二)服务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三)法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名册。

第十一条  民政局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符合条件的,自受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指导制作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民政局将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当对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养老机构及时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时,应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民政局存档,完善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并妥善存档。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合同(协议书)、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近期寸照、健康检查资料、评估报告、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及时登录湖南省养老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填报、更新相关数据,按月上传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入住老人信息。未按规定上传入住老人信息的,不予享受未上传信息当月的运营补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域内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了解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公布辖区内养老机构信息,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县民政局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应当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根据监管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或备案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管理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监管处理情况,可反馈给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为评级依据、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支持参考、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资金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桃源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养老机构备案信息(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抄告函)


桃源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桃源县养老机构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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