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3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把握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全面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发〔2012〕45号、民发〔2012〕220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错保漏保。
(二)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严格对照条件据实核查,坚决杜绝人情救助、平均救助、轮流救助、不以户保障等现象发生;
(三)全面彻底。全县39个乡镇所有的在保对象须重新申请、核查、评议、公示、定标。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乡镇召开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动员会,将《桃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手册》发放到村(居)及村(居)民小组。在乡镇、村(居)人流集中地点悬挂宣传横幅(不得少于2条),张贴国发〔2012〕45号和民发〔2012〕220号文件。同时以村(居)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要进行公示。
(二)申请审核阶段(5月1日——7月19日)。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入户调查:由乡镇政府牵头,村(居)委会成员参加。对已提交书面申请的对象,逐户进行调查,并作好详细的调查纪录,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3、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联村干部全程参与。按照民主评议的工作要求和程序,根据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认真做好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乡镇政府应当重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一步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结果要予以公示。
4、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民政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村干部为成员的审核小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5、资料上报:各乡镇民政办要在7月中旬以前完成重新认定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报表及时、准确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0日——8月20日)。
县社会救助局将抽调专人组成5个小组,对各乡镇的重新认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社会救助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验收范围:按照每个乡镇30%的村(居),每个村(居)30%的对象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率为30%以下的村(居)须限期7天内整改到位;抽查不合格率达30%以上的,停发该村(居)低保,直至整改全部合格为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措施,确保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审核的责任主体,要以乡镇民政办为主,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核实、调查、评议。同时要充分利用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低保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申请低保的条件和程序,引导他们协助做好低保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县社会救助局要会同县监察局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包庇、隐瞒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予以严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