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2017-02-28 15:40 来源:县扶贫办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常德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贫办发〔2015〕4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乡镇、村(居)投资建设行为的通知》(桃政办发【2014】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制。除上级已指定实施主体的项目外,所有的扶贫资金项目均由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组织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按要求申报。首先,申报单位编制申报资料交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详见附表1),然后,县财政局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取,评审通过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最后,由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批复和开工许可。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县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实行专户制。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所有收支核算到具体项目。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在年末全额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扶贫资金支付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制。所有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商品、劳务供应方,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二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初审。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要落实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预决(结)算投资评审等手续,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合同、预、决(结)算评审书,应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编制,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地点、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财政支持环节和绩效等。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所负责对项目资金概算及使用情况审核把关,编制预决算(参照桃政办法[2014]4号文)。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汇总,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进行预、决(结)算评审(项目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后,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完工后进行决算评审)。

扶贫基建项目投资在200万以上的项目,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建投资项目在100-200万元之间的项目,且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专业合作社负责实施的,由所在乡镇财政所通过政府采购无纸化办公系统进行推送)实施的,须进行政府采购网上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0万-100万元的经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扶贫产业项目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专业合作社负责实施的,由所在乡镇财政所通过政府采购无纸化办公系统进行推送)负责实施的,设备、材料、种苗、肥料采购等货物采购在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须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10万元以上的须实行政府采购网上招标。扶贫产业项目中涉及基建项目的,参照上述扶贫基建项目标准执行。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扶贫资金报账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直接支付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行业部门、乡镇政府转拨,但报账资料必须经行业部门乡镇政府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直补到户扶贫资金以银行“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至扶贫户账户。县项目主管部门对村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后的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见附表2),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以发放实物方式扶持扶贫困户的(如提供的种苗、化肥等),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凭采购合同(自行采购的提供供货合同,实行政府采购的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和扶贫户签字、村审核、乡镇签署意见的领用汇总花名册(见附表3),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由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按工程进度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拨付。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凭据:

1、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实施工程合同;

3、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

4、合法的税务发票;

5、财政预算、决(结)算评审报告;

6、桃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单(见附表5);

7、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书(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材料、种苗、肥料等要有供货方合同);

8、桃源县财政扶贫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9、其他有关合法凭证(或附件)。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专项用于扶贫培训,不得以会议、考察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变相用于管理费开支。培训费支出应以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实施总结及培训承担机构开出的正式发票为报账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保证金;

10、其它不符合政策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计划)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4、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验收审核同意的;

5、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或纪检、审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切实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套取、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