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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06 10:0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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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政办发〔2015〕12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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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扶贫贷款出现风险后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县信用联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

第四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500万元,其中省扶贫资金安排100万元、县财政安排4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500万元时,由县财政、县信用联社在下一年度补足至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设县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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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办)管理,接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必须通过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议、批准。

第八条  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

(二)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四)提请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五)提请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六)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乡镇长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负责人,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并签署意见,安排专人落实。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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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一)借款人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家庭无其他人员或资产等途径偿还贷款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一条  贫困农户损失类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县信用联社按75%和25%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资金不得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村委会、乡镇信用社签署的审核证明。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县信用联社以书面形式向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需要补偿的贷款户相关依据材料。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核实,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并在当地乡镇、村委会公示不低于7天。

第十四条  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报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县信用联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账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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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组织或委托县审计局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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