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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06 10:0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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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政办发〔2015〕13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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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湖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4〕6号)相关精神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到户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以下简称“扶贫经济组织”)贷款发展产业项目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承贷机构为当地信用社。

 

第二章  到户贷款贴息方法

   第五条  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享受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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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逾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不享受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

最高贴息额根据借款贫困农户家庭人口数计算,每人总量不超过1500元,计算方式为:最高贴息额=贫困农户家庭人口数×1500元/人。

第六条  村委会每半年收集一次贫困农户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内贷款,提供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以上贷款,提供结算凭证,报乡镇及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批,确认贴息对象和金额。到户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在审核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时,需依据贫困农户情况确认其身份,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第三章  项目贷款贴息方法

第七条  项目贷款贴息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执行,视项目的扶贫效果、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在下达各县(市、区)的规模计划内确定具体的贴息额度。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贷款贴息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确定。

第八条  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具体组织。

(一)承担扶贫任务的扶贫经济组织(或项目实施单位)经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考察评估后,就产业发展项目和帮扶方式等内容与县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在承贷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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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后,即可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申请贴息。

(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项目贷款贴息申请,需审查扶贫经济组织支持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情况和与县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三)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在每年的6月底前根据省下发的申请指南将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有关材料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超过规定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贴息额以外的应收利息,借款人应按期支付。

第十条  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要分级公示。到户贷款贴息由县扶贫办在项目村组公示。县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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