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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2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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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目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精准扶贫,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设立《桃源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四项原则,即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以人为本、精准扶贫的原则;救助必要、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管理、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大病救助组为该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整合专项资金。本基金整合额度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分别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750万元、县民政局200万元、其他机构50万元。

第五条 动员社会捐资。鼓励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村帮扶工作队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其捐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或慈善会归集后划入《桃源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基金》基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桃源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基金》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大病救助组按照渠道不变、整合统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即整合额度内的资金收支仍在原单位渠道内运行,由脱贫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

第七条 县合管办、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会和县计生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救助条件

 

第八条 申报大病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桃源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二)、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已由县合管办、县民政局、县残联和保险公司按政策规定先行进行报销、救助和理赔;

(三)、在上述单位给予报销、救助和理赔后,尚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余额在5000元(含)以上。

第九条 对于县合管办、县民政局、县残联、保险公司因相关免责条款不予报销、理赔、救助的情况,本基金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则上按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余额的30%-50%给予救助。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含驻村帮扶工作队)收集、乡镇受理、归口审批、指定付款、打卡到人的程序进行救助。

(一)、个人申请。凡属于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可向村(居)委会或驻村帮扶工作队书面提出大病救助申请。

(二)、村居(含驻村帮扶工作队)收集。村(居)委会应主动收集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相关资料,仔细比对身份,详细调查大病负担及家庭收入情况,如实填写调查摘要;驻村帮扶工作队应协助收集和调查。具体应收集如下资料: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个人申请书;

2、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簿复印件;

5、参保资料复印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7、其他资料。如:属于低保户的要增加低保卡复印件;属于独生子女的要增加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属于残疾人的要增加残疾等级证的复印件,等等。

(三)、乡镇受理。乡镇主要职责如下:

1、受理、整理村居收集的资料;

2、再次进行身份比对(含低保、残疾和独生子女等),并对有关资料登记和存档;

3、审核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和准确性;

4、核实村居调查摘要的真实性;

5、填写审核意见;

6、每月25日前上报《桃源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审批表》至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大病救助组。

(四)、归口审批。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大病救助组对全部资料进行复查,必要时还可上户核查,最后提出救助建议额度,由指挥部领导批准。

(五)、指定付款。由县脱贫指挥部大病救助组根据具体情况,在整合资金的额度内,参考救助对象类型指定付款单位。

(六)、打卡到人。付款单位在收到《桃源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审批表》后,按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付款事项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和程序完善,然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入救助对象的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对基金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畅通和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县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专项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救助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县卫计局负责对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对救助对象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桃源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解释。

 

 

 

201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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