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办发﹝2015﹞30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湘财农﹝2017﹞83号)和《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可以整合用于扶贫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根据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县本级专项扶贫资金,并单列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单位使用社会扶贫资金应报县扶贫办(县脱贫攻坚行动指挥部)备案,通过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筹集的扶贫资金应纳入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范围。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资金绩效及其他涉农资金用于扶贫的内容、规模等。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任务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要求,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审定后形成项目库;其他有扶贫要求的涉农专项资金,要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项目到贫困村。
第八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办)编制的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涉农项目资金用于扶贫的要求,进行筛选、论证,按照分配因素,拟定《桃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经县脱贫攻坚行动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审批后,呈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并由县扶贫办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
第九条 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县扶贫办(县脱贫攻坚行动指挥部)应及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及时下达到相关乡镇(街道办)。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根据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投入到贫困村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60%;确保60%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产业扶贫。主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以惠及众多贫困户的产业发展为重点。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柑橘、茶叶、油茶、楠竹、中药材、肉牛(羊等)、生猪、蔬菜和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支持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水、电、路小型公益生产设施、小型农村安全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成员实施雨露计划、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开工后可预付50%的项目资金。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实施并报账建档。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预决算评审等管理制度,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合同、预、决(结)算评审书,应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属于“四自两会三公开”范围的扶贫项目,优先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属于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十四条 《桃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施内容,各乡镇、街道无权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提交变更或调整请示,报项目批复单位审批,未获批准的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收到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后及时划拨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乡镇(街道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的核算,在政府机关账中按财政财务管理要求专项核算,严禁将扶贫资金下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整个过程应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依据县扶贫办文件批复内容,按照程序办理全部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或承建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各乡镇(街道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报账要求报账结算,直接拨付资金。项目规模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报县扶贫办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县扶贫办对2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验收。
第十七条 档案资料整理。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乡镇提交项目档案资料。资料档案由建设单位提供、乡镇整理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相关村(居)必须民主选举产生五人以上项目资金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项目资金监管。村(居)支部书记、驻村干部、乡镇(街道办)扶贫办、财政及监察专干参与项目实施与验收,并对项目资金负责。产业项目在该产业续存期间,应持续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运行和分配。
第十九条 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县乡财政监察专干按照工作职责和县财政局要求,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年度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桃源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