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桃各单位:
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桃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桃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乡村振兴局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桃源县民政局
桃源县林业局
2021年8月30日
桃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桃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中央、省级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不得低于50%,且逐年有所提高,大力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相关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过渡期内,衔接资金应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脱贫村)和乡村振兴示范村予以倾斜支持。
第四条 县级财政根据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县本级财政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结合工作实际,项目实施单位可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民政(老区办)、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乡村振兴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八条 财政衔接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脱贫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状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规模、资金绩效等。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5日内、县人大批复县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10日内将资金预算情况函告县乡村振兴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县财政局告知函15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分别在收到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30日内、县人大批复县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60日内,将衔接资金指标下达至衔接资金管理专户。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本行业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设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超前谋划,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项目以村为单位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村级申报、乡级审核、县级审定”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在收到县财政局下达衔接资金指标后,10日内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按原审批流程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村根据县批复的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单个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批,县乡村振兴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级衔接资金项目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施工过程自觉接受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驻村工作队要积极指导和监督项目。
第十五条 规范项目建设方式。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统一设置竣工标识,标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字样,并标明竣工时间。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报乡村振兴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村振兴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抽查验收,对投资额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复核验收。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村振兴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全面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包括资金项目计划文、项目资料、公告公示资料、资产登记资料、绩效评价资料等。项目资料包括:实施方案、施工(承包)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资金拨付审批表、预决算资料、项目验收表、发票、对比照片等。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计划下达情况、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要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前的实施方案、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实施情况、年度项目完成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公告日期不低于10天。公告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支付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村级实施的项目在乡镇(街道)村级补助资金专户中专项核算。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开工后可预付50%的项目资金,项目完工后,据乡镇(街道)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按相关财务制度报账。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实施并报账建档。结转结余的财政衔接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乡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监管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财政和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衔接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桃扶联〔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