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鸿拓砂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MMW992L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廻峰村十一组
经营者:曾海松
公民身份号码: 4324261963XXXX0018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内大量碎石、机制砂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曾海松、股东何桂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武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