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桃源县盛军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RY3AT3D
地址: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莫南回维村二组
经营者:林春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251056
2022年4月2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投诉对桃源盛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机制沙生产建设项目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030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03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行政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行政听证。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在收到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立即进行整改:5月4日前就已拆除了所有设备设施,实行两断三清,并进行了覆土复绿。
综上,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