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联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763252564X
地址:桃源县盘塘镇黄叶岗村阳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王欢
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2XXXX1417
2022年3月2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县政府交办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私自设置1个污水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2022年4月2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03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私设的污水排污口;
2.处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
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67XXXX67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