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汇祥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QLK373M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戴家洲组
法人代表:倪君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1XXXX0311
接县生环办交办,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戴家洲组原一把手农庄附近一洗砂场(桃源县汇祥建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严重。2021年11月9日,常德市生环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稳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1年5月建成并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2页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2年2月24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03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2.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
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67XXXX67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