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发布
《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日前印发全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共梳理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161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21〕67号)相关精神,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考量我市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了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主要内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
事项范围:《执法事项清单》主要梳理的是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事项设定: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条”“款”或“项”来确定为一个事项。
事项名称:列入《执法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
实施依据:对列入《执法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逐一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主体: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由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责任层级:根据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情况,明确执法层级为设区的市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