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0314号
当事人:桃源县陬市镇沅达装卸服务队
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N0UN46E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郑咏咏
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6XXXX0311
2021年7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码头在装卸矿石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1年7月30 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 [ 2021 ] 03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8月27日,我局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你(单位)称: 1、当事人一直严格按照今年2月县局下达的整改要求继续改造,已经安装了雾化喷淋,正在安装密闭传送带,市局、县局也进行了竣工验收;2、这次检查时,当事人是试运营,仅仅装了两车货,且装卸过程中进行了喷淋作业,产生的扬尘应该不大;3、喷淋水经传送带上船后才流入沅江,主要原因是船舱未密闭,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4、当事人一直靠贷款进行整改,现在基本整改完成,已经无力承担罚款。综上,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并且及时停止作业,立即改正了,应该按照初次违法情节罚款或者免于处罚。
我局经过研究讨论,一致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整改前一直有扬尘排放,整改后有污水排入沅江,不属于以上两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继续予以行政处罚;2、参加听证会的检察院相关人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提倡轻处罚、重教育,应该采取当事人的初次违法情节的申请,从轻处罚,予以批评教育;3、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拟处罚数额根据涉案情节、裁量因子综合确定无误。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我局应该予以部分采纳,按照初次违法的情节予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
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67573667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