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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1〕0338号

2021-10-19 15:3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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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1〕0338号

 

当事人: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县分公司(桃龙大道2标段)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P9F8401

地址:桃源县龙潭镇枣儿垭村

负责人:付源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XXXX0312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混凝土拌合站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9日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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