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1〕0337号
当事人: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县分公司(桃龙大道2标段)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P9F8401
地址:桃源县龙潭镇枣儿垭村
负责人:付源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XXXX0312
2021年9月27日根据污染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 混凝土拌合站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开工建设;沥青拌合站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产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并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