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1〕0333号
当事人:桃源县漆河镇红卫再生塑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LA96M0Q
经营者:莫志球,性别男,汉族,住桃源县漆河镇汉宫庙村七组,居民身份号码4307251963XXXX2552。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于2016年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限期30日内完成“三同时”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