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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1〕0330 号

2021-09-03 10:41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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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1〕0330 号

 

当事人:双峰县巨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Q4H5C63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西安镇大水田村团结组

法人代表:邓放全,男 ,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光冲村莲花村民组,居民身份号码4325221967XXXX1416。

接群众投诉:桃源县西安镇大水田村建了一碎石厂,以修建高速公路的名义加工生产,产生的粉尘对环境有污染。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24日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西安镇大水田村碎石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内碎石、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2页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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