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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328号

2021-01-04 11:01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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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28

 

人:桃源县龙潭镇惠民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L22W97H

单位地址:桃源县龙潭镇龙潭居委会七组

法定代表人:张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10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废气处理设施,脱硫设施运行时不及时加碱,处理液脱硫水呈酸性(PH试纸显示为4),致使该处理设施未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1、法人及设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10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02010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33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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