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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325号

2021-01-04 10:5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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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25号

 

当 事 人:桃源县肖岩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RN14J676

单位地址:桃源县热市镇明月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9月2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了混凝土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1、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6、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0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28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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