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19号
当 事 人:湖南省柳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LKLG60A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熊双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鲁卫国、杨飞、冯建平2020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塔吊配件喷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7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40号),责令你(单位)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
2020年7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20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年7月26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认为:1、立即停止了喷漆作业;2、积极进行整改,已经签订合同购买安装喷漆净化处理设备(附合同)。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经研究,你(单位)在塔吊配件喷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群众投诉,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依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