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18号
当 事 人:桃源县鑫鹏混凝土加工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LPPQ289
单位地址: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伍立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8月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西面进门处的原材料露天堆放,无围挡,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1、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8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44号),责令你(单位)对露天堆放的碎石设置围挡,进行遮盖。
2020年8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22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