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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310号

2020-12-22 14:42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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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10

 

当 事 人:桃源县架桥镇众利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PD3NU86

单位地址:桃源县架桥镇叶家坡村桃树岗组

法定代表人:聂双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6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18413日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建设1年加工10万吨河卵石制砂加工生产线,20187月制砂加工生产线建成后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照片2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6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33号),责令你(单位)对露天堆放的碎石设置围挡,进行遮盖

20206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13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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