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06号
当 事 人:桃源县泥窝潭乡刘新红樟树炼油厂
单位地址:桃源县泥窝潭乡官宦坪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6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樟树炼油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2019年5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32号),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
2020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11号),拟决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