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04号
当 事 人:桃源县惠生肉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320557190H
单位地址:桃源县陬市镇酒铺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苏红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6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所属桃源县陬市镇酒铺岗养殖场外排废水进行了监测取样,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氨氮含量为184mg/L,超过标准值1.3倍;总磷含量为26.3mg/L,超过标准值2.3倍。
以上事实有1、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各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0)
第020号);6、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31号),责令你(单位) 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限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10号),拟决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