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03号
当 事 人:桃源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092581606U
单位地址:常德市桃源县观音寺镇姚家坪居委会桃子溪组
法定代表人:周建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9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设施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设施已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桃环责改字〔2019〕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9〕16号),拟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玖拾捌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2019年9月25日,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理由:1、公司不是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是正在办理中;2、未正式生产,只是进行机器调试;3、只是按县应急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而不是正式生产;4、没有销售成品碎石,而是免费提供给当地村民硬化组级公路。要求:公司无力承担50万元的经济处罚,要求免于处罚。
后续你(单位)又向我局提供了由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生产设备价值评估报告书》,对企业生产设备评估价值为:1,043,2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叁仟贰佰玖拾元整)。
2019年12月31日,经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1、对你(单位)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未正式生产,只是进行机器调试及按县应急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理由予以采纳,“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对你(单位)提供的由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生产设备价值评估报告书》予以采纳。3、对你(单位)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公司不是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是正在办理中”不予采纳。未批先建的处罚,是以环境影响评价的批文为准,有无批文是唯一的依据,你(单位)今未取得环评批文,“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参照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3%予以处罚。
通过调查取证及对你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设施已建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凭证。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设施已建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