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02号
当 事 人:桃源县架桥镇白杨坡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L6RTK8Q
单位地址:桃源县架桥镇叶家坡瓦窑湾组
法定代表人:董志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12月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委市政府蓝天保卫战督查组指令对桃源县架桥镇白杨坡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矿产开采过程中,无组织粉尘排放严重,炮机作业及石灰石装载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洒水等抑尘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矿产开采过程中,无组织粉尘排放严重,炮机作业及石灰石装载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洒水等抑尘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 12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桃环责改字〔2019〕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9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9〕24号),拟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通过调查取证及对你(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凭证。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既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