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22号
当 事 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588996952P
单位地址: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畲田村团树湾组
法定代表人:陈琼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8月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你(单位)外排废气进行了现场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6,标准值为20,超标0.3倍。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调查询问笔录1份;4、检测报告(DHJC20202006)1份;5、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9月18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车间密闭作业,保障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2020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25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年9月21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认为:1、第三方检测结果长期达标,本次超标应视为偶然事件;2、积极投入资金密封厂房、配套臭气污染防治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减轻环境影响;3、属于社会公益项目,连年亏损,无力支付罚款。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2020年10月10日,我局案审委员会经过研究讨论,一致认为:你(单位)排放臭气超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群众投诉,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考虑你(单位)属于环保公益和资源再利用项目,并且造成影响不大,决定部分采纳陈述申辩理由,依法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