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321号
当 事 人:湖南升龙工程有限公司(桃源县陬市镇钢结构件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L3FTD16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曹津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鲁卫国、杨飞、冯建平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5、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9月18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348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30日内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
2020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326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年9月22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认为:1、场地和场内设备及原材料属于中铁单位,你(单位)并非主体责任人;2、你(单位)属于中铁单位的劳务队伍,经营作业范围仅为中铁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和维护作业;3、黔张常铁路项目办理过整体环评手续,你(单位)属于其子项目;4、生产经营时间短、有社会贡献等其他陈述申辩理由。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2020年10月10日,我局案审委员会经过研究讨论,一致认为:中铁单位虽然提供场地和场内设备及原材料,但是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人是你(单位)。你(单位)没有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引发矛盾纠纷被群众投诉,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