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七部门《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结合县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生态县和省级文明县城工作,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影响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切实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圆满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
二、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一)查处电厂、水泥等减排重点企业的环境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2、对所有水泥孰料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脱硝设施及中控系统运行情况,严查擅自停运脱硝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督促水泥生产企业加快脱硝设施建设进度,加大立窑水泥生产线淘汰力度。
3、加大燃煤锅炉除尘、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力度,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废水污染环境违法问题。
1、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检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塘(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
2、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执法力度,突出抓好沅江流域综合枢纽库区环境执法,加强沅江枯水期和汛期环境监管,确保水质安全。
3、巩固洞庭湖环境整治成果,加大落后产能、工艺、设备淘汰力度。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治污设施、应急设施、排放及达标情况,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直排、恶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4、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三)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推进涉锑行业、线路板蚀刻液专项整治。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对涉锑采选和冶炼企业开展全面整治,查清涉锑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未取得有关手续的非法企业和污染严重、整治无望的企业建议政府关闭,促进涉锑行业结构调整。
4、摸清全县线路板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和处置情况。严肃查处蚀刻液、含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规范处置。
(四)全面排查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问题。
1、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全面掌握全县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废水处理及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情况,严肃查处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和医疗废物贮存、转移、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7月10日一7月25日)
全局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于7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专项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26日一8月10日)
监察大队、城区中队、乡噪中队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整治对象,8月10日前将重点整治对象名单报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1日一9月11日)
结合自查阶段查找出来的环境问题,督促企业治理污染,对城镇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矿山企业和挂牌督办单位等开展全面整治。
(四)总结考核阶段(9月12日一9月20日)
监察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专项行动中是否发挥了部门作用,提交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决定成立桃源县环保局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建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刘红军
副组长:王咏忠 袁世均 邓才军姚志军 郭学明
王超
成员:何金福 杨飞兵 周晓娟刘国见 佘宏胜
胡建安 朱志忠刘丽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才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责任,强化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在去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联动,采取技术、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要建立全局各部门、县直其他职能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要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研究整合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宣传报道作为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披露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度情况和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畅通“12369”环保举报电话,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执法、严肃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专项行动的要求,明确各项责任,落实具体责任人,在组织领导、案件查办、部门协调、环境执法方面深入开展工作,不准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