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及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湘环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现状和桃源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规的配套工作机制,科学合理调配一线监管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以我县重点污染源为中心,建立涵盖市辖区所有污染源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做到污染源全覆盖、无死角。强化责任意识,形成公平、有效、透明、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组织领导
县环保局成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环境监察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监察大队、乡噪中队、城区中队、生态股、项目环评股、污管股、法制股、监测站等站、股、队负责人,下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队),负责全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具体事务,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方案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桃源县环境保护局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随机抽查主体
桃源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并对乡镇环保站的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为全县辖区内所有污染源,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全县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类,重点污染源应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冶炼、火电、化工、制浆及造纸、印染、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企业。一般污染源为县环保局认为应当列入监督检查对象的其它排污单位。
(三)抽查基础
利用现有环境数据库、环保大检查“一企一档”成果,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使其范围涵盖全县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并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类,将其作为随机抽查的基础。各站、股、队负责提供应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名单,监察大队负责汇总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立后,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湘环发〔2015〕34号)的要求和我县环境实际,确定抽查比例,于每年12月25日前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名录(家次),纳入《桃源县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软件随机筛选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要求:1.重点污染源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2.一般污染源最低抽查比例:按照1:10的比例(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四、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形成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抽查“双随机”
每个季度末确定下一个季度污染源随机抽查名单,并合理调配现有的环境执法资源,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随机抽查名单和环境执法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抽查留痕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逐步开展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四)依法处罚
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五)抽查保密
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六)联合抽查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文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七)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填报污染源日常检查动态信息库并在县局网站公开,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监管频次变更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采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按照要求落实方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执法负责人对各次的现场抽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现场执法人员协助执法负责人做好现场抽查工作,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
利用报纸、专刊、网站、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同时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各级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杜绝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及时自查总结
及时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情况、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和总结,如发现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桃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5日